1、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售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可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
4、不可售公房: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政策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宅。
5、已购公房:又称售后公房,就是购买的公有住房。
6、单位产权房:指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屋。
7、廉租房: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
8、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的住宅。
9、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交易则为“二手”。
10、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1、现房: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
12、外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可出售给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13、内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可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14、准现房: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过程正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15、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16、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7、尾房:又称扫尾房,是房地产业进入散户零售时代的产物,是空置房中的一种。
18、烂尾房: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
19、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20、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
21、居住团体: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
22、配建设施:指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3、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4、房屋产权: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5、建筑小品:指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的统称。
26、均价:指将各单位的销售价格相加之后的和数除以单位建筑面积的和数,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价。均价一般不是销售价。
27、基价:也叫基础价,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
28、起价:也叫起步价,指某物业各楼层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即是起价。
29、预售价:也是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的专用术语;预售价不是正式价格,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按有批准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30、一次性买断价:指买方与卖方商定的一次性定价。
31、定金: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32、违约金:指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该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33、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
34、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35、公用面积:指住宅楼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
36、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37、居住面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居室净面积之和。
38、计租面积:作为计算房租的面积。
39、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40、得房率: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单元)建筑面积之比。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1、开间:住宅设计中,作宅的宽度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42、进深: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
43、套内面积:俗称“地砖面积”,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44、公摊面积:
45、竣工面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46、辅助面积:指住宅建筑各层中不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室内净面积。
47、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8、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
49、销售面积:指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50、建筑密度:指在居民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51、绿化率: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52、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53、层高:指住宅高度以“层”为单位计量,每一层的高度国家在设计上有要求,这个高度就叫层高。
54、净高:指层高减去楼板厚度的净剩值。
55、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
56、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
57、标准层:指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58、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59、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60、走廊:指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61、地下室:房屋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62、半地下室: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63、居住区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64、住宅用地: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的总称。
65、其他用地: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6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共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当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
67、道路用地:指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68、公共绿地: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69、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70、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71、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
72、玄关:登堂入室第一步所在的位置,它是一个缓冲过渡的地段。
73、隔断:指专门作为分隔室内空间的不到顶的半截立面。
74、使用率:住宅套内净面积即使用面积和住宅面积的比为使用率,一般高层塔楼在72%~75%之间,板楼在78%~80%之间。
75、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和住宅面积之比,大于使用率。
76、怎样计算得房使用率:从一般情况来看,高层塔楼的真实使用率方面较多住宅略差,主要是因为高层要求有防火楼梯,电梯间面积也较大,一梯多户设计也加大了通道的面积,每户平均分摊的面积也多。
77、建筑面积还包括各单元应分摊的配套用房共用建筑面积,如锅炉房、配电室、高压水泵房等。
78、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79、建筑密度:即建筑覆盖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
80、绿化率: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81、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82、跃层式住宅:一套单元住宅占据了住宅楼的两层,但又不同于别墅,别墅从首层到顶层都属于一户,跃层式住宅的上下两层有室内楼梯相连,下层为客厅及服务性房间,上层为主人及家里其他人员的卧室、起居室,增加了内部活动的私密性,扩大了单套住宅面积,居室、厅、卫生间都较一般户型增多。
83、复式住宅:根据每套住宅内各功能特点,压缩某些功能占用的高度,上层与下层作宅空间互相借用,达到在建筑面积不变情况下增加使用面积,或在住宅体量不变情况下增加内部住宅使用面积的效果,但这种住宅在功能安排及使用的舒适性上并不理想。
84、空壳设计:在框架结构住宅楼内除户与户之间隔断做好,户内厨房、卫生间设施做好外,户内各厅、室之间仅在设计上进行理想分隔,而在工程上不做任何隔断,每户成为一个“空壳”,各套住宅内部隔断由住户根据自己的爱好自由安排。
85、住宅的层数划分为:(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86、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08米,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米。
87、五证:○1房地产资质证书、○2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卖方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4建设局的《建设工程开工建设许可证》、○5房地产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88、商品房最长使用期限为多少年?
国家规定: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之内,购房者对所购的住房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予、抵押,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期满(即70年之后),购房者需按规定提前一年提出续期审请,如果国家不在此地规划修建公路、机场、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购房者还应向国家交纳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