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年盈利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企业业主们可得注意了,在年底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别忘了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转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项优惠政策,将对微利企业发展,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支持。”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项政策是在原有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度减半征收相关税收。
据了解,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一般企业执行的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税率在此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即20%。按照昨日颁发的最新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还可以再享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以年盈利3万元的企业为例,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按照3万元×50%×20%=3000元进行征收,而在此之前,该企业需缴纳3万元×20%=6000元的企业所得税。”该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等。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出台此政策是为了扶持盈利额相对更低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