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
对外资的优惠政策有:在8个自由经济区内成立外资或合资企业,企业进口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关税和增值税为零;当外资法人(企业)的投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时,有权根据授权机构所颁发的证书,不需要许可证出口相当于外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数量的自产产品(工程、服务);在缴纳土法律规定的税费后,外资法人(企业)可自行支配其出口自产产品所得的外汇收入等。
塔吉克斯坦
外国企业除可以多领域投资外,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也可以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等。从事原材料生产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农业及自然资源采掘业),如果外资份额占到30%以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外资额达10万~5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缴2年所得税; 50万~200万美元的可免缴3年所得税;200万~500万美元的可免缴4年所得税;500万美元以上的免缴5年所得税。
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享受税率比塔境内的通行税率低 50% 以上的优惠;享受较低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租用费或使用费;享受特别的关税待遇,较低的进出口关税和简便的出入境签证手续。
哈萨克斯坦
在哈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哈政府主要通过调节进口关税管理对外贸易。进口商品税率平均水平为12%,除武器、弹药、毒品、药品、废有色金属等个别商品(出口9个,进口11个)外,其他商品进出口均不需配额和许可证。主要机电产品的现行进口税率为5%~20%不等。如核反应堆、锅炉、设备及机械装置为零税率,农业机械为5%,电视接收装置为10%(同时加从量税)。
从2007年7月1日起,哈外汇管理制度将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
免征进口关税商品:输出国、原产国同乌建立了自由贸易制度,乌政府签署的或政府担保的政府间条约、政府间协定项下的供货;经政府批准,由国家财政部拨款进口的商品;在乌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生产所需的商品;展品、宣传品; 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现行进口关税表适用对象为同乌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生产的商品;同乌没有相互最惠国待遇的进口关税翻倍。今年起,取消在乌的外交机构、代表处和个人享有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今、明两年内,乌建材工业股份公司所属企业进口的设备和相关总统令建设项目中需要使用、且乌不生产的建材,免除海关关税。2005~2009年总统令附件中向建材企业提供的非传统类建材免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