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外贸合作法律法规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外贸合作法规。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经贸合作的法规性文件主要有:《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法》、《哈萨克斯坦阿克莫拉经济特区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法》中,明确指出国家支持直接投资的目标是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以确保在经济优先发展领域加速发展商品生产,增加就业提供劳务的机会。在直接投资的10项任务中,其中有以引进使用新工艺、先进技术和工艺诀窍,发展出口转向型和进口替代型产品,采用现代经营方法等方面的任务规定。同时给予以下优惠条件:自签订合同起5年内降低征收法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务税至基本税率100%,而后5年期内降低征收法人所得税、土地税和财务税范围不超过基本税率的50%;全部或部分免征投资项目必须的进口设备、原材料的海关税。《哈萨克斯坦阿克莫拉经济特区法》指出,建立阿克莫拉经济特区法是为了通过吸引外资和采用现代化经营方法、利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活跃企业经营活动、开展高效的出口生产活动、开发生产新产品、加强与外国的科技及经济贸易合作,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等来加快阿克莫拉市的发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禁止投资的项目外,鼓励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切形式的经营业务和项目投资。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投向经营项目的—切财产和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财产权,股票和其它参与商业机构的形式,债券和其它债务,金额、商品、服务和其它的任何与投资合同有关的规则,知识产权,政府机构赋予的各种经营活动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等。该法律对海关税做出了如下规定:作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企业法定资本投入的设备及设备零配件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时免征海关税;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外国工作人员免征海关税。
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贸的主要法律文件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和《塔古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注册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形式包括:现金,特别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债券;动产设备和其他物资等;不动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投资也可以采用资本投入的形式。该法律对外国投资的保障是除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健康和道德需要外,不会将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收归国有;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特殊事故、流行病及其他紧急情况,国家也不征用外国投资及其收益。一旦发生征用必须尽快给子补偿,不得无故拖延,补偿金额应与征用发生时外国投资的实际价值相符。外国投资者可将其在塔吉克斯坦获得的利润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塔吉克斯坦的法律规定进行再投资。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也可以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等。从事原材料生产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农业及自然资源采伐业,如果外资份额占到30%以上,可以享受下列优惠税收待遇:吸收外资额10万到5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交2年所得税;50万到200万美元的可免交3年所得税;200万到500万美元的可免交4年所得税;500万美元以上的免交5年所得税。该法律还规定,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和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了发挥本国经济的发展潜力,设立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享受最优惠的待遇。优惠税收,比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通行税率低50%以上;较低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租金或使用费;特别关税待遇,较低的进出口关税;简化出入境签证手续。
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对外经贸的主要法律文件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商租赁企业经营法》、《吉尔古斯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条例》、《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公司法》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规定,除与国防、国家安全、人民健康和社会道德有关的活动外,外国投资者可以从事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同的投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国籍、居住地、宗教信仰、从事经济活动地点不同以及投资者投资的国别不同而对其进行任何歧视。外国投资者可将自己的产权和投资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外国投资者有权以贷款、发行有价证券和债券的形式为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吸引投资,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可使用他们的财产和各种形式的产权。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规模、法定资本的组成和机构设置上享有充分的自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规定在一些州区和市专门划出特殊地区,其任务是:有效地吸引共和国的一些地区和全共和国参加国际分工;创造吸收外国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良好条件;在与外国资本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发展地区经济实力;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等。自由经济区生产和外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包括10年内免缴或降低应上缴共和国预算的利润,降低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的汇出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降低土地、电力、水、生产厂房和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费;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进行外汇特殊的关税制度,但经过自由经济区的出口货物的过境运输不享受关税优惠政策。在自由经济区内还实行特殊的外汇调节制度,外国货币可以自由流通,包括可按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规定在法人与自然人进行结算时使用外币。自由经济区与外国之间的结算可由合作双方协商以任何一种货币进行;自由经济区内与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外汇结算也可享受优惠条件。在自由经济区实行简化的外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由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为各区制定具体的进出口规则并反映在该区的管理条例中,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外交部要为此设立专门的管理处,由自由经济区管理总局提供资金。
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后,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采取了许多措施,制定了—系列重要法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鼓励外资大量流入,促进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并使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吸引和合理使用外资、吸引知识和其它资源以及现代化工艺和管理经验;鼓励发展外贸。
乌兹别克斯坦自1995年起对其外贸政策、法规进行改革。乌内阁于1995年10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贸政策、改善外贸经营》的决议,这是乌独立5年来经贸领域政策变动较大的一次,制定了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缩减了许可证商品清单,简化了外贸业务审批程序。于1996年3月又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贸调节机制的决议》,推出了新的关税税率,特别对出口关税进行了大幅度下调。1996年6月18日,颁布了《关于放宽出口政策补充规定》的第219号决议。该决议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取消17类商品的出口关税。除此之外,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不再禁止糖、酒精、金属矿及精选矿、蛇毒的出口。
为了鼓励出口生产,1997年10月颁布了第1871号《关于鼓励产品工程、服务出口的总统令》,取消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仅保留四类专项商品由国家控制出口。为了扩大商品和劳务出口,增加出口产品品种,内阁1998年3月12日批准了《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出口发展纲要》,纲要内容包括制定区域和行业出口计划,确保完成出口指数,落实财政来源。国家支持出口,实行出口信贷体制和出口贷款保险体制,提供国家担保。纲要的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出口稳定增长创造条件,完善出口结构,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和生产潜力。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几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为扩大对外联系、发展对外经济活动、鼓励出口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些法规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资出口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重金属、石油,天然气、棉花及短绒外商活动保障法》、《税法》、《海关法》等,包含一系列旨在吸引外商投资、鼓励生产、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和商品、工程、服务进出口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规定的对外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向是:国际经济与金融合作;对外贸易活动;吸引外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对外经济活动可以对商品劳务、服务及任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外汇、电力、热力及其它能源、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进行买卖或交换。并规定可同外国签订国际间自由贸易协定以取消双方相应的关税、税收、收费和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以及消除制约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乌兹别克斯坦自由经济区法》指出,建立自由经济区的目的是吸引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便加快该区的经济发展。自由经济区允许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中有科学生产中心和教学中心,实行专门的旨在发挥科学和生产潜力的法律制度。自由经济区可建成高新技术管理区,科技园区,地区技术改造、设计、发明中心。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了建立自由经济区协定的国家可以相互免征进口税,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格鲁吉亚、库尔多瓦、白俄罗斯等独联体成员国。
1998年3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颁布了第137号《关于放宽外贸活动限制的补充措施》的决议,该决议规定:
1.自1998年4月1日起,原1871号总统令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对象可以扩大到:各部委、公司、康采恩、协会下属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和联合公司利润率优惠除外,允许其在境外开设商店和代表处。
2.允许出口单位经营出口运输,运输经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标准局和授权机关出具商品证书的货物,无须经海关检验机构检验。
3.免征下列商品进口关税:输出国、原产国同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自由贸易制度;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署的或政府担保的政府间条约、政府间协定项下供货;经政府批准,由国家财政部拨款进口的商品;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用于自身生产的商品;展品、广告品;用于出口加工的原材料。
4.现行进口关税表适用对象为同乌兹别克斯坦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同乌兹别克斯坦没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生产和出口的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加倍。
五、土库曼斯坦共和国
为了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和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的振兴,土库曼斯坦独立后不久,于1992年5月,国家议会便通过了《外国投资法》、《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特许权法》、《投资活动法》。其中《外国特许权法》对于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国公司或投资于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外商十分重要,通过竞争外商可获得特许权。1993年11月26日,在发布的《总统关于保障外国投资和资本的决议》中,对于上述法律进行了增补。
1993年10月通过《外国租赁法》和《工商会法》。1994年9月23日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商品和原材料交易所法》。1994年11月,总统尼亚佐夫签发了《关于调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的决议。该决议批准了《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办事处和代办处办理国家登记程序条例》。1996年6月,又颁布了《土库曼斯坦外资项目登记、批准及监督实施条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外资的使用和管理。
土库曼斯坦注意借鉴别国经验,把创办经济特区视为吸引外资、发展合资企业的主要方式之—·。1993年10月,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自由企业经济区法》。根据这—法律,全国5个州共设立了7个自由经济区。
政府非常注意运用税收杠杆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土库曼斯坦的税收体制相对比较直接,在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方面提供了很多优惠。主要税收及优惠有:
利润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头3年不征利润税;在第二个3年对于外国股份超过30%的企业征收50%利润税,随后的10年减征30%;利润用于再投资或投资于研究、开发、培训、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免征利润税;对于至少70%的产品出口,且利润再投资于出口生产的企业免予征收利润税;合资企业的外方将利润调回本国可免于征利润税。
关税。土库曼斯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任何国家和组织均无优惠关税税率。对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资本的出资而进口的财产,以及石油作业中所使用的所有物资和设备免征关税。为满足企业及雇员自身需要而进口的财产免缴关税。
通过对上述中亚国家在对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简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国际合作中,法规与政策都居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可以明确参与国之间的关系,使各国的合作能够有序、顺利地开展,为合作机制运行提供保障。各国政府都非常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以此积极改善、推进对外的合作。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采纳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中亚各国的基本国策。对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都制定了相应的“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自由经济区法”等法律法规,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合作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亚国家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其国内的活动,有其积极有效的一面,但有时因频繁的总统令和内阁文件,往往有后面否定前面的政策,政策多变,影响了投资环境的稳定,不利于投资者决策。种种鼓励和扶持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税收优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