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以来,土库曼斯坦重视吸引外资,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外资的法规和政策,如《土库曼斯坦对外经济活动法》,《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投资活动法》,《自由企业经济区法》,《外国租赁法》,《碳氢资源法》,《外国土地租赁法》,《外国投资和资本保障法》等。
土吸引外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法”
1992年5月19日颁布的“投资法”中规定:
土库曼斯坦保障投资主体的权利;保护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投资。土库曼斯坦国家法律保证为所有的投资者提供相同的投资环境,确定投资回收的规定和程序。不无偿对投资进行国有化和征收。
(二)“外资法”
1992年5月19日颁布的“外资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拥有以下的权利:
1、外国投资者可以共同对企业进行投资,或者共同购买动产和不动产。
2、外资法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投入法定基金,且占法定基金30%以上,如果持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投资证书,无需许可证即能出口自身生产的产品(成果、服务)。出口额相当于在法定基金所占份额。
3、不对土库曼斯坦的外资进行国有化和征收。没收外商财产只有在外商发生违法行为,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进行。
4、外商(外国工作人员)拥有财产转汇权。外汇、支付证明、有价政券的过境制度由土库曼斯坦“外汇调剂法”规定。
5、外商拥有财产归还权。当外商停止其投资活动时,他有权要求在六个月内归还其投资,以及以货币及商品形式归还其收入,作价标准可以采用一般市场价值。
6、外商享有损失赔偿权。
7、保护外商知识产权,包括著作版权、艺术发明权、科研权、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专利权、其他发明权、工业形象、“诺浩”、商业秘密、商标和设备标志、公司名称,保护与不正当竞争的斗争。
8、外资法人应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来交纳利润税。
9、按照合同价格购买住房基金的住房,或购买重建的住房,应交纳不少于50%的预付款。
海关
1、作为外商向法定基金投资而进口土库曼斯坦的财产,以及用于自身生产的财产免征海关税和进口税。
2、外商投资单位(法人)员工自用的进口土库曼斯坦的财产免征关税。
3、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油气法”,承包人的权利受到国际惯例、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许可证和合同的保护。
税制
外资法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投入法定基金,且占法定基金30%以上,在原始投资偿还期内外商免纳红利税,企业免纳利润税。
在完成原始投资回收后,划拨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免征利润税。
(三)“自由企业经济区法”
进出口
1、自由企业经济区内企业所产商品无需配额和许可证(内阁另有规定的某些产品除外)。
2、向自由企业经济区内进口商品(服务)无需配额和许可证(专门条约和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海关
1、向自由企业经济区内进口的商品和其他财产,免征关税。
2、从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商品和其他财产,免征关税(不包括原产地为国外的商品和财产)。
税制
1、在自由企业经济区内的企业,免征前三个赢利年度的利润税。
2、外资占30%以上的企业,在期满三个赢利年度后,三年内减征50%的利润税,此后十年减征30%的利润税。
3、合资期在五年以内的企业,前三个赢利年度内免征的利润税视为向企业发放的税务贷款,在企业撤消时(破产除外)支付。
4、对自由企业经济区内的企业减半征收财产税。
5、自由企业经济区内用于出口外向项目和先进科技项目(科研和实验工作、环保、培训和轮训干部、基础项目和社会领域项目)免征税。出口外向项目指出口商品占70%以上的企业。
6、外方经营主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费税率为3%。
7、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合资企业的外方在向境外汇出所得利润时免征税款。
价格
在自由企业经济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实行自由价格制度。
租赁
1、在自由企业经济区内,土库曼斯坦或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签订租约后三年内免征土地租金。
2、土地税优惠期满后实行减征办法:外资占30%以上的合资企业,减半征收;对土库曼斯坦的法人和自然人,按20%的税率征收。
(四)外资利润的返还
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外商投资的利润可以进行兑换并通过土库曼斯坦的银行系统汇出境。
(五)限制
1、外资的转移和返还不受法律限制。
2、土地的转让和使用权应得到国家的允许。
3、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无权拥有土地。
4、外国人如果在土库曼斯坦没有常住许可,就无权拥有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