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对于“不啃老”想要凭借薪水买房的年轻人来说,那么要不吃不喝攒好几年甚至十余年的薪水才能如愿。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于是他们纷纷变成了“房奴”。不过,有些人连当“房奴”的经济实力都没有,所以只能干瞪眼看着一幢幢新小区拔地而起,却没有属于自己的“家”。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2011年,新疆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力争完成34万套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这也就意味着,新疆有更多中低收入人群可以拥有自己的家了。
今后,新疆各地都将陆续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并轨运行,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还将把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序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
为此,新疆将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各地都将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量和供应计划。今年全区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各地还需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未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都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按照规定,今后新疆新建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均需按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和违约处罚条款。
如果发现商品住房建设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商将在以后的各个环节遭遇“红灯”。因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同步建设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金融主管部门将责成商业银行暂停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或贷款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