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一直被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疆首府首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事宜,于2009年4月中旬终于传来佳音,经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11家企业进行审查与筛选,最终确定了包括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公司获批成立。这标志着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首府首次实现了民间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合法性,政府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正式步入实施阶段,小额贷款公司正在成为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华春集团积极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乌鲁木齐小额贷款事业,推进经济发展”的号召,顺应经济发展的规律而发起的,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而设立的,注册地在新市区,注册资金为1亿元。
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点高、要求严:
首先,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将在新市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的多重监管下,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以准银行的标准稳健运行。为确保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与规范,将从各金融单位吸收专业人员从事日常业务信贷和风险控制工作。公司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的特点,可有效解决首府中小企业资金饥渴的状况,以弥补银行无法顾及和覆盖的部分需求;
三是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产权清晰,信息对称,利润率超过15%。
四是发展目标明确。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一亿元、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立志成为首府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品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