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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2011.6.21报道:华春与职工同行 率先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6月15日,在高新区管委会5楼多功能厅,新疆华春投资集团企业代表方周跃江和职工代表方高青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三项集体合同。这是在高新区(新市区)今年首家平等协商签订“三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为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起到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三项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问题做出了书面协议,华春集团承诺,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就增长0.6﹪。职工代表高青说:“今天三份集体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华春集团劳资双方将更加履职,公司更加合法经营,员工更加努力工作”。
    自治区、乌鲁木齐等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到场见证了这次签约,并对华春集团率先签订集体合同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他们一致表示,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使劳资双方达到了共赢,制度合理,双方利益最大化。
    据了解,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是今年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重点示范企业,公司成立之初就以企业与员工共赢、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理念,始终坚持把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的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中,是全疆唯一一家将40多项福利形成制度化的企业,以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确保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文/小金

 

 


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劳资双方的代表签订三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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