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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治》2011.06.15报道:新疆:民营企业“试水”工资集体合同协商

    “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就增长0.6%。”这是15日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和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简称“三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近期,新疆不少民营企业开始酝酿工资集体合同协商,以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新疆华春投资集团工会主席高青说,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前,企业和工会进行了充分协商,双方就“三项集体合同”条款中职工关心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集体合同签订时限、用人单位建立职工文化活动场所以及员工住房等,进行了充分协商。由于此前企业按时交纳了员工的医疗、养老、生育、住房公积金等,所以谈判非常顺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王国民表示,工资集体合同协商的关键在于前期协商,只有被双方共同认可,才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近期,新疆开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自治区总工会要求力争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党政工作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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