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乌兹别克斯坦调整税收政策情况
一、利润税(所得税)。对一般法人企业减按10%征收,但对商业银行仍征收15%,对从事拍卖、组织演出活动的法人征收35%。
将自然人的所得税率降低1-3个百分点。分三个档次:最低税率(收入为6个月最低工资以下)从13%降低到12%;中间税率从18%降低到17%;最高税率从25%降低到22%。
对向乌常住居民征收的股息、利息税标准不变:为10%,增值税仍为20%。5年内免征自然人创建微型公司和小企业应缴的红利税;对法人用于资本化、投资和结算贷款所用的资金同样在5年内免征红利税。
二、统一社会税。法人从工资基金中支付的统一社会税仍为24%,其税金分配结构有所变化:向预算外养老金支付拨付比例从23.5%提高到23.6%,向国家促进就业基金拨付比例由0.3%降低到0.2%,向工会联合会拨付比例0.2%不变。对从事工业生产的小企业统一社会税从8%降低到7%。统一社会税的税额不应低于每一名员工的一个月最低工资(对于农场-不得低于每一名员工最低收入的50%)。
三、自然人养老保险税。从2.5%提高到3.5%。退休金为退休人最近10年内任选连续5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无论中间是否有间隔)。
四、燃油税。对自然人使用1公升汽油、柴油或1公斤液化气的燃油税由100苏姆提高到120苏姆。
五、土地税、农业税、水资源利用税有所上调。
六、对小企业缴纳的统一税调整情况(除“1”外,其他各项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
1 |
有价证券市场的经纪人(征税基数为该经纪人的总收入) |
13% |
2 |
加工、供销企业,经纪人公司(除有价证券业务之外),中介机构(根据租赁、委托合同) 博彩企业 私人公证机构 |
33%
33% 50% |
3 |
经营出口业务的小企业: -如其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售自产产品的比例在15-30%之间 -如该比例超过30% |
30%
15% |
4 |
使用信用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公共饮食企业 使用信用卡的贸易和公共餐饮企业 学校食堂 |
10% 10% 10% 8% |
5 |
零售企业以及山区的批发和医药零售企业 |
1% |
6 |
10万人以上的城市: -商店 -药店 其他居民点的商店和药店 |
4% 3% 2% |
7 |
非缴纳统一土地税的农业企业 从事工业生产的农业企业 |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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