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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税收、劳动管理、出入境、投资等法规主要内容

一、税收管理法
    哈萨克斯坦目前《税法》是2001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2004年1月1日,税法修正案生效。《税法》规定有以下税费: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年收入总额分档次纳税,税率为5%至30%;
    年 收 入 额 税 率
    126675坚戈以内 5%(即6334坚戈)
    126675-253350坚戈 6334坚戈+超过126675坚戈部分的10%
    253350-548926坚戈 19001坚戈+超过253350坚戈部分的20%
    548926-1097850坚戈 63337坚戈+超过548925坚戈部分的25%
    1097851坚戈以上 173122坚戈+超过1097850部分的30%
    2、法人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法人所得税为20%。
    3、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4、增值税:税率为16%。
    5、消费税:销售酒类、烟草、鲟鱼、黄金及白银首饰、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需交纳数额不等的消费税。
    6、社会税:工资额的21%。
    7、道路税:法人年收入的0.2%。
    8、社会保障费:工资额的1.5%。
    9、职工社会义务保险税:工资额的30%,其中85%用于退休基金,10%用于医疗保险,5%用于社会保险金;外国公民不需交纳退休基金。
    10、红利税:所得红利的15%。
    11、利息税:所得利息的15%。
 
二、劳动管理法:
    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及应缴纳的费用
    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
——标准格式的申请书
——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
——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
——接收单位申请书
——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
——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
——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目前1个核算单位为872坚戈)
——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
——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
——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三、出入境管理法:
    2003年4月5日颁布实施的新《海关法》作出如下规定:
    1、入出境
    1/根据中哈两国领事协定,持中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人员来哈无需办理签证。
    2/持因公普通护照、因私护照者需在哈驻华使馆或驻乌鲁木齐签证点办妥哈入境签证。
    3/入境时须在海关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所携带的3000美元以上(包括等值其它货币)及须申报的物品。出境时亦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并如实申报,所携带的人民币和外汇数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如超出,则必须出具来源证明。
    4/入出境时注意查看哈边防检查站是否在护照上加盖了验讫章,如哈边防检查站未盖入境章,在哈申办居留登记和出境时均会遇到麻烦。
    5/严禁私自携带毒品、酒精、药品等物品。
    2、居留手续申办程序
——临时来哈的外国公民应于入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在其临时或长期居留的地点,凭身份证件在哈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由哈方接待单位出具居留登记申请函,无接待单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请。其住址须与申请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视为违反居留法规。如果住址发生更换,须到哈内务机关申请变更。哈部分宾馆可为住宿客人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和居留登记卡。
——下列人员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上述人员家属,以及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邀请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机构内);
    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因公来哈的外国外交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根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因公来哈的国际组织官员、上述国际组织驻哈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总部在哈的国际组织下属的各国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持有哈外交部颁发的签证的外国投资机构首席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
  应哈外交部邀请来哈的人员。
——外国公民可在哈境内去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自由旅行。应哈国内单位邀请临时来哈的,由该接待单位通知哈内务部门,因私来哈的外国公民如访问其它城市,须向当地的内务机关申请,由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
     3、办理移民卡程序
  为了规范对外国公民来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3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241号决议 «关于加强移民管理的几点措施»,哈方将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国际机场、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哈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的官员负责在各大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申请表;不设边检站的地点,由海关官员代为发放。
  年满16岁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境时,需填写移民卡申请表,在哈居留期间持有移民卡;离境时将移民卡交回边防检查站或海关。
——移民卡发给与哈国有免签协议的各国公民及一些国家(含中国)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登记的外交、公务护照持有者。上述人员在哈停留超过5天者需前往哈内务机关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
——以下人员不需要办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护照登记者;
持有哈签证的人员;
飞机、海运及河运船只上的机组成员;
列车乘务人员,包括冷藏车、机车组工作人员,以及押送货物的铁路货运人员;
过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铁路乘客;
执行国际联运的汽车司机。
——执行国际客运的工作人员在抵达哈边防检查站之前,应向外国乘客发放移民卡申请表。哈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协商俄罗斯交通部。解决在俄铁路局监管下的路段设立哈检查站,并确定客运、货运列车的停留时间以便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
 
四、鼓励投资
    2003年1月,哈萨克斯坦颁布新《投资法》,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先后颁布的《外资法》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废止。新投资法共四章,二十四条,规定哈政府对投资,包括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新投资法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特惠政策,通过政府授权机关鼓励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投资。授权机关指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
    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是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新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5月8日,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和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缩小了减免税期限,扶植发展的重点行业仍然集中在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领域。新颁布的重点投资领域共34个(见附件2),大部分集中在加工行业,比以前的涵盖范围更广,取消了首都阿斯塔纳建设项目的内容,规定了各优先领域鼓励投资总额的上限。
    所得税、财产税 土地税、原规定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征2至5年,期满后最长可减半征收1至5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前五年免征,期满后后五年减半征收。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征3至5年,期满后可减半征收1至5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前五年免征,期满后后五年减半征收。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征2至5年,期满后可减半征收1至5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前五年免征,期满后后五年减半征收。
  新规定免征1至5年。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征2至3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免征4至5年。 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免征2至3年。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免征4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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